一、评定范围
我学部大二年级(含)以上年级的特别资助对象、重点资助对象和一般资助对象。
二、评审原则
学校励志奖学金要遵循额度封顶原则,本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得者,以及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一般资助对象,不再兼得学校励志奖学金。
三、申请条件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4.学校认定的资助对象,生活俭朴;
5.通过自筹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自觉履行缴纳学费义务;
6.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40%;综合成绩未进入前40%,但在学习上有明显进步或在工作、科研、社会实践、公益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,亦可申请学校励志奖学金,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。
四、奖励标准
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。
五、评定程序
1.学部宣讲。9月26日前,辅导员宣讲通知精神,确保每个资助对象了解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,组建以学部党委副书记(副部长)为组长的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,确定学部具体评审办法。
2.学生申请。9月27日前,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部递交书面申请。
3.学部初评。10月11日前,评审小组依据评审标准,召开评审大会,择优确定奖励对象,并将评审结果在学部公示3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后,将相关材料上报学校。
六、注意事项
1.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。
2.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实行学院(部)差额评审,等额上报。
教育学部
2017年9月